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5年08月28日 來源:中山發布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決定
(2025年8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因蚊媒引起的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民參與、科學防控”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規范、權責清晰的蚊媒預防控制長效機制,持續將蚊媒密度控制在國家、省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最大限度減少蚊媒傳染病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健康保障。
二、市人民政府統籌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將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蚊媒預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蚊媒預防控制工作常態化開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各部門、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實施精細化管理、動態管控、群防群治。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落實蚊媒預防控制工作。具體組織制定蚊媒傳染病防治技術方案、對蚊媒疫情進行分析和預測、預警,開展蚊媒傳染病監測和疫情處置情況的檢查、督導及風險評估等工作。
宣傳、教體、民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口岸聯檢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蚊媒預防控制工作,在建筑工地、市政管網、河道溝渠、農田菜地、交通場站、農貿市場、學校、景區、公園綠地等重點場所嚴格落實蚊媒預防控制責任,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孳生地清理、蚊媒預防控制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工作。
三、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環境衛生治理,開展蚊媒傳染病危害和蚊媒預防控制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配合鎮街做好疫情監測、應急管理等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小區等物業服務范圍內的蚊媒預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車庫、屋頂天臺、景觀水體、垃圾房(桶)等蚊媒孳生場所整潔、干凈,定期開展蚊媒密度監測和消殺作業。
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積極參加環境衛生治理、蚊媒預防控制活動,發現存在蚊媒孳生環境或疑似蚊媒傳染病病例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單位和個人違反蚊媒預防控制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蚊媒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主動履行防范和殺滅蚊媒以及控制其孳生場所的義務,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保持居住、工作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及時清理垃圾、衛生死角,清除花盆托盤、廢舊輪胎、塑料瓶等容器的積水,疏通下水道、排水溝,完善紗窗、紗門、滅蚊燈等蚊媒預防控制設施。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等易孳生蚊蟲的場所,應當設置防蚊屏障,定期開展藥物消殺,確保將蚊媒密度控制在國家、省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五、出現蚊媒傳染病疫情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蚊媒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建立分區防控、疫情監測、風險提醒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保障應急工作財政經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情況設立防控指揮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具體落實細則,明確執行流程與責任崗位;疫情緩解后,應及時制定應急措施向常態化防控過渡的銜接方案,確保防控工作連續有序。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和蚊媒消殺專項行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主動落實蚊媒預防控制主體責任,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消殺作業、孳生地排查等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廣泛發動人民群眾支持、配合、參與蚊媒預防控制活動,主動開展環境衛生清理、蚊媒孳生地清除、應急消殺以及宣傳引導等蚊媒預防控制工作。
易招致或者孳生蚊媒的重點場所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提升對蚊媒孳生環境清理整治和蚊媒消殺的力度和頻次,嚴格確保蚊媒密度控制在國家、省規定范圍內且符合應急防控要求。
六、蚊媒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員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意見,主動接受和配合醫學檢查、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積極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
對發生疫情的地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制定臨時管控措施,并向社會公開。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決定,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環境衛生治理標準、蚊媒滅殺技術規范、監測檢查工作流程等相關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并加強蚊媒預防控制領域的執法監管,確保本決定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八、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本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對本轄區的蚊媒預防控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市、鎮人民政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蚊媒預防控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限期督促整改,整改情況應向社會公開,對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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